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要求,学校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20%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比例及额度见表1。
表1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 |
额度 |
资助比例 |
备注 |
硕士生 |
4000-5000 |
20% |
50%培养费 |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档案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研究生等)。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向招生培养学院、研究院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训练,具有较好的科研潜力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研究生。
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欠缴学费者。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负责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评定,评定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新生可在参加复试时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当年的学业奖学金,学院、研究院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初步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批备案。优先考虑推免专业学位研究生。
已在读的研究生在每学年末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学年研究生学习情况、完成科研工作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批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开学前评定完成,研究生院将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程序
一、学校在每年6月下旬初步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二、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所分配的奖学金指标结合参加复试考生和已在读研究生的申请确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研究生若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可逐级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并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