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字〔2009〕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我校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林基地建设资金。
第三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项实施,结余统筹、追踪问效。
第四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批复,遵循“农林教育教学与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生产实践、农业科技推广紧密结合”及“服务三农”的宗旨,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七条 使用农林基地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农林基地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二) 负责确定农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三)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的调整;
(四)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第九条 学校农林试点实践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及设备采购等工作;
(三)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的总结及决算资料的汇总等。
第十条 设立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专家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农林基地实施方案的评审和跟踪指导,负责农林基地的检查及验收工作。专家组设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组织项目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及下达;
(二)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决算、月报表的编制;
(三) 负责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四) 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结余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实践基地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农林基地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农林实践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拟定;
(二)负责农林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三)负责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四)负责农林基地项目的年度总结及决算资料的收集、报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我校农林科技成果示范与推广、试验农林场建设、农林科技成果创新与转化、农民技术培训、农村科技创业、农科教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校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专家组审核同意,报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和服务项目、房屋拆迁工程,以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采购,可按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提出申请,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程序和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都须签订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修缮工程及采购合同应由校长亲笔签署;其他合同由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七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两年,项目管理部门应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结余按《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农林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超范围、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践场所改造、实验设备购置、学生实习实践、农林科技推广等条件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实验室运转公用经费及消耗性支出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两级审签制度。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农林基地建设资金支出时,经办人须提供经济合同、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付,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工程尾款按审计决定支付。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度部门决算前,根据当年项目的建设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决算材料,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决算材料一般包括农林基地建设资金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使用效益、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等。应着重说明基地建设服务“三农”的成功经验及在社会服务方面产生的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农林基地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情况,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纳入学校部门决算,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林基地建设项目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领导小组有权作出暂停、调整或终止该项目建设的决定;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以及不按时上报决算材料或信息项目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项目经费或取消基地建设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