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暂行细则
校党委发[2004]9号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各中层党组织和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发展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
各中层党组织应每半年制订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开展广泛深入、细致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党的吸引力,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党员发展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要基础工作对待,有计划、有层次、分阶段地进行。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一般要经过普遍培养教育阶段和重点培养教育阶段。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优秀青年教师申请入党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在听取有关党内外师生意见基础上,召开支委会讨论通过。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长程度和思想政治表现,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内外师生意见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上报所在中层党组织审查批准。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还应当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各中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综合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通过所属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分配其一定的培养教育任务,帮助组织进行培养教育;
2、设立业余党校,进行初级培训;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4、成立入党积极分子党的知识学习小组,有组织地推动学习;
5、安排学习指定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学习辅导;
6、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7、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在实践中进行锻炼提高;
8、支委会成员或各中层党组织成员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9、其他培养教育方法。
第十一条 兰州大学党委党校要按照《兰州大学党委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条例》的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给《兰州大学党委党校结业证书》。
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兰州大学党委党校培训的,经中层党组织审查同意,可以不参加培训。但党支部应当为本人制定学习计划,督促本人就上述内容进行学习。学习计划完成后,中层党组织应当为其填写《兰州大学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鉴定表》。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入或转入我校前,已进行过党校培训,且不低于40个学时的,经支委会审查确认,可以不再参加兰州大学党委党校培训。
没有上述党校结业证书或学习鉴定表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共青团组织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通过各级共青团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党的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进展情况,通过实地观察、向有关师生了解其表现、谈话交流、书面思想汇报、民意测验、考核评议、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工作一般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已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中层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书面思想汇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等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调入单位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已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达不到要求、不应当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不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不继续作为发展对象的,上报所在中层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其中已经或应当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经过全面考察,可以确定为我校的重点培养对象,并进行总计不少于一年的培养考察。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安排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进行政治审查并报中层党组织审查,组织召开发展党员支部大会。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要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或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对能否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谈话、查档、在师生中广泛了解情况、外调、函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并报中层党组织审查。政审合格和中层党组织审查同意的,支委会还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介绍人填写的意见进行严格审议,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程序逐个讨论决定。申请人应在支部大会上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应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以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条 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将本人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上报中层党组织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中层党组织审议预备党员,事先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指派专人(党委或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和支部发展党员的程序进行审查,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同本人谈话以作进一步考察。公示情况和结果,谈话人的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应当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二十二条 中层党组织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议通过的,应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盖章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经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中层党组织应当就吸收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中层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安排接受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薄》。发现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时,中层党组织和党支部要派人及时同本人谈话。入党介绍人应当继续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中层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政审材料、《兰州大学党委党校学员登记表》或《兰州大学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鉴定表》、《团员入党推荐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薄》等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调入单位或接收单位党组织,或者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上报中层党组织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盖章和备案。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入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所在党组织办理转正。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的,离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原所在党组织办理转正,但时间从接受预备党员时算起超过一年半的,以自动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预备党员已毕业但组织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党组织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期讨论其能否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本人属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归档材料和转正申请书、个人简历或自传、《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薄》等材料,交中层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中层党组织保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并通报检查结果。中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要会同中层党组织调查分析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纪律的组织和个人,要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时,执行本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