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 发布日期:2012-11-19 | 作者:学工组、团委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  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  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