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14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提升我校学生党员发展质量,进一步实现“推优入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中层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同级团组织意见。团组织应按党组织要求,及时制定“推优”计划。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要成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要成为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是对团员的培养教育。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凡兰州大学在校18-28周岁的注册团员,志愿入党,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团支部考察培养对象为党支部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满合格且党校党课培训班结业者具备推优资格。
第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荐对象基本条件如下:
(一)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遵守团的纪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党的章程,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作风正派,生活勤俭,品学兼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学习成绩优良,创新意识强。
(三)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在各级各类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
(四)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
第十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在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综合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铜牌)及以上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可优先向所在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优入党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第5周至第8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团委根据校团委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党委(总支)和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求,确定本单位推优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配合党支部做好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制定为期一年的培养考察计划,建立《兰州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附件一),并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记录,满一年考察期后形成考察结论并汇报党支部。在考察期内应多安排其参加团内活动及社会活动,有针对性的加强党的知识教育,帮助其明确对党的认识,端正其入党动机。
第十四条 考察期满合格且党课结业的团员具备团支部推优资格,对于考察期内表现未达到组织要求或党课未如期结业的团员,团支部应延长其考察期;对于具备推优资格团员,团支部根据学院团委和党支部推优工作的部署,组织本支部团员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启动推优程序。
第十五条 推优大会需在学院团委和党支部的指导下进行,学院团委需委派专人出席推优大会,就推优情况进行监督,在推优过程中需广泛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意见。团支委认真填写《兰州大学基层团支部推优大会会议记录》(附件二)。推优大会由各团支部支委组织召开,支部全体成员积极配合,参加推优大会的人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推优大会具体流程:
(一)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并宣读推荐候选人名单。
(二)由候选人依次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自我评述需实事求是,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三)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推优大会的团支部成员结合候选人自我评述及日常表现,对候选人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四)投票推选。参加推优大会的团支部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候选人可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指导获得推优资格的团员填写由校团委统一印制的《兰州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附件三),团支委负责填写推优大会情况、被推荐人优缺点和团支部推荐意见,表格一式三份,上交学院团委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公示各团支部的推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考察,在《推荐表》中填写学院团委意见,并由学院团委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将推优结果反馈到党支部,作为团员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的依据。
第四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各学院团委要对团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认真培训,充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力量。要建立推优工作责任制,推优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责任到人,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二十条 各学院团委对于推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疏漏和违纪现象应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切实维护推优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