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亚洲版官网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 发布日期:2015-12-11 | 作者:办公室 】    

20151210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更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学院决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兰州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政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参加人员为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草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会议视情况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商议也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沟通后确定。区别不同事项会议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按照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未到会成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会议成员。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六条  凡未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凡属学院发展规划、本科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人才建设、国际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如下:

第八条  传达讨论中央、国家部委(局)、甘肃省和校党委、行政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第九条  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

第十条  讨论研究本科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大型教学、科研、涉外学术合作交流等重大活动的安排部署。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选留、引进、流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津贴分配、年终总结考核、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出国人员遴选等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政领导分工,重要项目分工及规章制度建设等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听取院党委、行政负责人通报院党政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与会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或分管院领导所处理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会议人员均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院长、党委书记及各位院领导按照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由学院书记和院长签发,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情况及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会议纪要须发送任继周院士、南志标院士、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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